非合格的年金(Nonqualified Annuities)-税收利益

税务事宜
非合格养老金提供税收递延收益。然而,在分配上,不合格的年金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征税。不合格的年金提款首先将作为收入,意味着在本金撤出之前收入已经取出。此外,如果纳税人是小于59½岁,取款收益需缴纳额外的10%的税。其他投资收入,如股票或共同基金的股息,通常以比普通收入较低的利率作为合格股利征税。此外,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权投资一般在出售时以较低的资本收益率征税。相比较而言,这可能会导致纳税人相信,不合格的年金没有税收优惠。然而,年金提供了一个纳税人根据需要使用或避开收入,或根据个人所得税情况支配的能力。此外,年金所有者将年金价值交换为按比例表现收入和本金金额的已保证收入。年金所有者可以产生较大的收入金额,且所有收入不会被征税。

 适用的税法
  • 年金的收益增长以递延税为依据。只要收益不被取出,就没有当前的所得税。
  • 年金收益在取出时按普通所得税税率征税。
  • 如果在59½岁之前取出,年金收益一般需缴纳10%的附加罚金。
  • 从发行post-TEFRA年金提款(1982年8月13日以后)以后进先出(LIFO)为基础。
 可能存在的风险
  • 大多数养老金需要强制一定的年龄,通常85岁或90岁。养老金计划的纳税筹划需要提前几年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战略的好处。
  • 在一定数量的年内购买的年金取出时需支付一个放弃费用(surrender charge)(或称作销售费用)。所收取的金额及所收取的时间,每家保险公司都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根据合同放弃费用有所不同。例如,A公司的年金可能会仅在收取放弃费用期间允许一次收益的无费用提取。B公司可能允许以本金金额为基础的15%的无费用提款。C公司可能会允许一个根据整个合同价值(本金加上积累的收益)10%的无费用提取。取款金额高于“免费提款”金额须支付放弃费用。
  • 年金本质上移除了纳税人的一项资产,以此交换一段时间或拥有人一生的已保证的收入。一旦年金化,纳税人不可以再从合同作一次性取款。
  • 年金迫使纳税人每年采取收入并按其中一部分纳税。纳税人有可能几年都不需要有收入。一旦年金支出开始,它一般是无法逆转的。
  • 因提早死亡的风险,年金合同的期限与所有人承担损失的期限相同。例如,纳税人有100000美元的年金合同,他或她的余生每月将收到800美元,如果纳税人年金化后不久死亡,则他的受益期将缩短。
  • 由其他人而不是个人拥有的年金,如信托或公司,有更复杂的税务影响。
  • 这些策略的使用假定税收递延收入存在于年金。因为不同的年金可以投资于市场,年金可能没有盈余积累或价值下降到低于基本金额。
 相关税法参考
  • IRS Pub.17,你的联邦所得税
  • IRS Pub.575,退休金和年金收入
  • IRS Pub.939,退休金和年金的一般规则
李豪会计师的建议

不合格的年金所有者可以通过构建退出型匹配他们的所得税情况减少支出养老金的税务影响。支出结构可以通过一次性取款或年金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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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取款 (Lump Sum Withdraw)

 

从年金(合同的年金化之前)的取款可以采用去除总价的方式。年金提款在后进先出法的基础上征税。也就是说,盈利是先取出。一旦盈利已取尽,本金的取消是免税的。利用一次性取款允许纳税人保持帐户的完整性和管理应纳税所得额。

利用个人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纳税人可以利用没有可从年金收益中取出的应纳税收入的税收年度。如将个人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用于其他应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金给纳税人决定是否采取收入的选择。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债券和其他收益资产的收益一般强制股息或利息分配给纳税人的收入,从而导致应税事件不受纳税人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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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化(Annuitization

作为年金的回报,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一系列有保证的支付方式。该系列支付可以为一个设定的时间,如10年,或可以为纳税人的一生。通过选择一系列的支付方式,年金收益可以分布在选定的时间内。纳税人收到的每一个年金支付包括一部分收入和一个被排除在外的收入(本金)。虽然支付的收入部分是作为普通收入征税,以这种方式接受分配使应纳税额小于简单地从年金一次性支取产生的